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是收购农、林、牧、渔、水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在使用中企业一般是按自行收购、自行开具、自行计算进项抵扣的办法操作。但有的企业因操作不当,造成不能及时抵扣或不允许抵扣的现象,这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企业在使用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要注意使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收购其自产的免税农产品的,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单位收购免税农产品,要根据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填开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并把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作为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的附件。
一般纳税人向非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应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否则开具的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不得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
其次,一般纳税人使用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收购农产品并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另外,在按规定对象开具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时,应逐栏逐项填写,防止因项目填写不规范、不合法而影响进项税抵扣。
开票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在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抬头“出售人”处应注明出售人的税务登记号,出售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注明农业生产者的业务推销员或农业生产者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并由收款人签名,否则不得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2.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上填开的金额为收购某农业产品时实际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以及所缴纳的相应农产品特产税,除此价款以外的一切费用不得记入票面金额,否则不得计入进项税进行抵扣。
此外,在抵扣申报的环节上,收购单位除向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抵扣联外,还应随同报送“增值税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有关凭证资料经审核确认后,凭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这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初下发的《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的规定执行。
另外要注意的是抵扣时限的规定,工业企业购进农产品,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商业企业购进农产品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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