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民营企业,每年能取得产品销售收入900多万元。该企业聘请有专职财务核算会计,产品销售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3月份,地税稽查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纳税检查,说产品成本核算不实,对前一年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请问这样做合适吗?有法律依据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因此,税务部门认为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不实,对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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