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纺织印染企业,由于我公司在2001年底以前执行的是出口产品先征后退增值税的税收政策,2001年度,市国税局应当退还我公司出口退税款(增值税)864万元,但因国税局一直没有拿到出口退税计划,至今仍没有将应退税款退还给我公司。请问:我公司能否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一并向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应退未退税款的利息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第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还及计退利息的问题,不包括出口退税、预缴税款和政策性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因此,你公司应退未退的出口退税不能申请退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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