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此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偷税漏税。但由于在实际经营中,小规模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或提供劳务结算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往会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鉴于这种影响主要存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为了既有利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4年就以国税发[1994]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凡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企业到税务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怎样办理具体手续?
按北京市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小规模企业发生需要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可持本企业开出给购货方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所)凭以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企业在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简要注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必须提供的项目资料,如购销双方纳税人税务登记号、商品或劳务名称、货物的单价与数量等等,经主管税务机审核无误后可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纳税人,同时将收回的小规模企业开给购货方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贴在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查联上,并建立辅助登记。
三、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换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盖企业的章还是税务机关的章?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凡未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用章应为红色印章。
四、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换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只能按主管税务机关为该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当期增值税征收率,确定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税率。经营性质为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为4%;经营性质为工业企业及修理修配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为6%。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上述两档税率外,开具其它税率均是不允许的。
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应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4%或6%;“税额”栏按不含税销售额依4%或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填写;在加盖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的同时,签注填开人姓名。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换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被确认准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企业,一律采取用申报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六、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不能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但不包括其它小规模纳税人,如个体经营者、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对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及小额零星销售,税务机关也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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