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棉纱和棉布,所需用的原材料棉花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请问该厂按买价百分之多少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抵扣有关问题补充通知》(财税[2001]16 5号)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所以,在2001年7月1日前该厂收购的棉花只能根据买价按10%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而自2001年7月1日起,则可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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