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税局在对某木材加工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8月份新购进的一批原木用于单位职工家属楼的装修工程,原木账面价值87000元,作进项税额转出11310元。检查人员当即指出,这笔转出进项税额的计算是错误的,少转出进项税额1690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该笔原木的购进价格为87000÷(1-13%)=100000(元),企业已抵扣进项税额100000×13%=13000(元),应将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因此,该企业少转出原木的进项税额1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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