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店和B店均为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今年11月份,A店从B店借入一笔资金73万元,到期后,A店无钱偿还。经双方协商,A店以同等价值的货物抵顶欠款。B店又将该批货物作价卖给一般纳税人C店。当C店向A店索取专用发票时,A认为此种行为不属于销售行为而拒绝开票;C店向B货店索取专用发票时,B店也称,这不属于其经营范围,再加上没有进项抵扣,无法开具。请问:对该笔业务,究竟该怎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上述业务属于以货抵债的一种形式。根据国税发[1996]155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货抵债进行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货抵债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根据文件精神,对该笔业务,新兴百货店和利民百货店双方都应视同销售货物。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这样开具:首先由A店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B店,作为B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然后,B店再开具专用发票给C店,C店可据以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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