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2002年9月新注册成立的股份制公司,2002年11月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开展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单位用电脑开具专用发票。由于单位刚成立不久,资金紧张,效益也不好,因此担心买电脑后企业负担加重。请问,国家是否对用电脑开具专用发票有所优惠?
答:在一般纳税人中推广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务院于2000年2月12日以国办发[2000]12号文件批转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因此,税务机关要求各单位用电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有依据的。考虑到众多中小企业的负担能力,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 18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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