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私营商业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各类中、高、低档家用电器。我企业在2001年共从各家用电器生产厂家取得家用电器“三包”收入24万元,未计销售,直接计入当年利润,近日,国税局检查人员在增值税执法检查中,检查人员指出这是错误的。要求我企业将2001年取得的24万元“三包”收入计入当期销售额中并申报缴纳增值税。检查人员这样作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6月2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显然,此商业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符合上述国家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单位取得的24万元的“三包”收入应按17%的税率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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