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饲料加工厂的职工,今年2月份我厂从外地调进4吨豆粕,3月份已全部对外销售。我厂认为豆粕是饲料,应属于免税项目,于是没有向当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前不久,国税稽查人员来我厂进行检查时,作出了要我厂补缴经营豆粕的增值税和罚款的决定。请问,税务机关作出这样的决定有税法依据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的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的单一大宗饲料,是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花生粕等粕类产品。根据这一规定,税务机关作出对你厂经营豆粕征收增值税的决定是有税法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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