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农村电管站为客户提供电力转供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向客户收取电费的同时,另按每千瓦时0.25元的标准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对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国家规定予以免征增值税。在日常会计核算时,该电管站严格区分电费收入和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并按电费收入(应税收入)和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免税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近日,该县国税局在对该站2001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认为该站2001年度收取的187.2万元(含税收入)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应该按“价外费用”全额缴纳增值税,并下达了补缴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问:国家对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的政策是不是有了变化?该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到目前为止,该政策仍在执行中。
根据上述通知规定,如果该电管站确实按规定分别核算应税收入(电费收入)和免税收入(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税务机关就不应该对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部分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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