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是以机械加工为主的工业企业,去年9月份,当地税务稽查局对该单位已经通过国税征收分局认证后申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罚。问:该企业在购货时,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通过了国税局的认证后才申报抵扣进项税金的,为何还要受到处罚?
答:该单位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对于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因此,对这个单位取得的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税款,还要受到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