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增值税辅导 > 正文

地税局代开的货运发票不能抵扣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纳税人委托当地地税局为他们企业代开的一些货运发票,经向国税局询问后发现这些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国税局的做法是正确的。到现在为止,《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中对于什么样的货运发票能够抵扣的规定仍在执行,并没有新的政策出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单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也就是说,除了以上所规定的以外,其他的货运发票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