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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给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的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某单位于2002年4月向一家为外国政府援助项目采购物资的单位销售了一批价值4000万元的机电产品。国家税务总局也向该市国税机关下发了有关该批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市国税局也通知这个单位可以对这批货物免征增值税。问:销售的这批货物是否应该同出口货物一样转出一部分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单位销售的这批免税货物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你们公司的这批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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