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于1999年6月~2002年5月承包了一皮鞋厂,承包期间,未改变经营范围,一切以原皮鞋厂名义对外从事各项经营活动。终止承包后,库存产品全部清算给皮鞋厂,厂方要求他缴纳库存产品的增值税。问应不应该缴纳这笔税?
答:承包人承包皮革厂经营期间,未改变该厂法人地位、名称、经营范围等工商税务登记内容,仍以原皮革厂为纳税主体,故其本人不是独立的纳税人,并且终止承包后,全部存货所有权归原皮鞋厂所有,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承包人终止承包皮鞋厂时所有存货未构成销售行为,故其本人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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