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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收购凭证能抵扣税吗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人是一家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因不懂税收政策,没有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收购凭证,但也没有虚开。购进货物后,到当地税务部门抵扣进项税额,当地税务部门不准抵扣。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未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所以其公司的收购凭证不能用于抵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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