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汽车(不含小汽车)机电设备销售。公司对购车人实行分期付款销售,并在分期付款中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收取购车人利息。公司将此项利息直接进入当期费用,是否应计征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该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该公司实行分期付款销售向购车人收取的利息,无论会计核算如何处理,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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