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根据(财税字[1996]8号)及(国税发[1999]101号)文规定:
1、凡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税额,并开具专用税票缴库(国税发[1999]101号)。
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业产品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税额,并开具专用税票缴库。
2、对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的加工费,按17%的增值税税率全额征税,并开具专用税票缴库。
3、对小规模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按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税额,并开具专用税票缴库。
对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用于出口的工业品和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一律先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确定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税额,并开具专用税票缴库。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的规定:
纳税人因开具专用税票而按征收率预交的增值税税额,允许在当期应纳税款中抵减。如在一个季度内出口货物金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对其多缴纳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可予以退库,对纳税人如按季计算,出口货物金额比例低于50%,对其多缴纳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应转入下一纳税期继续予以抵减。对个别纳税人,如果出口货物金额比例全年各季均低于50%,且内外销产品税负又较低,其多缴纳的税款全年无法抵减完的,在年度终了后,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对其当年度多缴纳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作退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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