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易物”是如何规定的
2017-02-10 10:49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答复:
“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 式。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 额。但在抵扣进项税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第三条: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 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 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