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界定需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征管法还规定,对从事生产经营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2.规定征纳双方办理登记的时限。《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了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和税务机关审核、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即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3.规定了税务机关与工商机关的信息通报制度。《税收征管法》第15条第2款规定了工商机关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登记注册、发照情况,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的义务。4.明确税务登记与银行账号的双向登录及账户查询协助制度。《税收征管法》第17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所有账号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办理的生产、经营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在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这样,税务机关就能凭借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掌握大部分纳税人银行开户情况,达到控制税源、追缴税款的目的,极大地提高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