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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2017-02-10 10:48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答复:
  今年初,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2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再次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与工作措施。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积极会同公安机关以目前手机和网络上的涉税违法信息作为第一案源,安排专人负责搜集手机涉税违法短信息,搜索互联网上发布的涉税违法信息,顺藤摸瓜,追根溯源,争取捣毁一批制售假发票的窝点和网络,打掉一批犯罪团伙。同时,加大对不合法发票买方市场的整治力度。

  通知强调,要把整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作为专项整治的重要方面,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为增强企业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自觉性,提高识别假发票的能力,警示使用虚假发票的后果,中国税网特组织专家就企业发票开具、取得、使用及管理方面的操作规范予以提示,以提高企业防范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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