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加了发票的管理权限。原《税收征管法》只明确了增值税发票的印制管理,而对普通发票管理的具体要求、主管机关的管理权限等均没有明确要求,造成在打击发票犯罪过程中,对许多普通发票违法行为执法力度不够。因此,新《税收征管法》第21条原则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同时,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2、加强了普通发票管理力度。《税收征管法》第72条规定,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