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采用异地仓库存储销售方式时,一般采用的帐务处理:货物发到异地仓库时,不做“产成品”减少,只在仓库保管明细帐中体现“甲仓库”增加库存数量,“乙仓库”减少库存数量,即货物移送到异地时,不作销售处理。
一般认为:异地仓储中间环节不加价,按照增值税计算原理及公式,不会形成应纳税额,因此也就不会因为少一道销售环节而造成漏税。但是,由于信息不共享,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又缺少交流,使得税收征管出现了许多“真空地带”,异地存储销售容易脱离税务机关的监控。如某企业在北京注册成立商贸公司,而大量货物却在大连存放,北京税务机关只能靠公司帐面来查看其经营情况而不能准确掌握该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和库存情况。如果该企业异地经营在大连地区搞经销,既不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又不办理税务登记,大连当地税务机关很难发现,由于不在税务机关监控之下,企业极易偷逃税款,给国家造成损失。对这类情况,应引起我们的注意,一方面加强对这类薄弱环节的税收管理,另一方面要做好地区间、部门间情报交换。再则,要发动群众,发挥协税护税网的作用,举报非法经营者,堵塞税收管理的漏洞。减少税款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