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上看,设计不尽合理。《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同时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然而,在县级城市或县以下的乡镇,摩托车主购车后一般只在本县或本乡镇使用,既不上牌照,也不缴税。车辆管理部门由于力量有限,管理工作难以延伸到县以下乡镇一级。因此,税务机关在车辆登记注册环节征收车辆购置税非常困难。
2.部门间的协税护税机制尚不健全,公安机关主动配合和协助税务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3.车辆购置税的管理手段乏力,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目前,一些地方的国税机关在摩托车车辆购置税的管理上,推行了以票换票的办法。即摩托车主购车时,由销货方开具税务机关发给的现金收据,然后由摩托车主到县城行政服务中心国税机关窗口办理核实手续,领取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为逃避纳税,销货方往往不给摩托车主开具现金收据,摩托车主也不去国税机关缴税,更不去上牌照。公安机关进行检查时,摩托车主便采取游击战术,能躲就躲。而国税机关又没有上路检查权,从而导致摩托车主游离于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的监管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