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综合辅导 > 正文

聘请外部专家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划分?

2017-02-09 10:39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我公司聘请了北京一设计院专家若干人为我公司提供工程设计劳务。并同该院签定了设计合同N万元。该院受雇佣专家若干人与我地常驻,我公司对其提供如我公司员工一样标准的高原补贴X元并每月发放。请问对于专家此部分补贴应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题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件的规定:“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雇用关系。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从事非独立劳务,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该设计院雇用的专家不是贵公司的员工因而不适用工资薪金所得,同时该专家们是设计院委派到贵公司工作的因而也不适用劳务报酬所得。

  因此,贵公司发放给设计院员工的高原补贴属于劳务报酬的一项,应该按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