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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份提取上年房产税可否税前扣除?

2017-02-09 10:38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1月份申报缴纳的上年度四季度的房产和土地税,能否在当年1月份提取,当年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答复:

根据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规定,其均属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缴纳的期限也均为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通常情况下,都规定在年度内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缴纳当年的税金。

  根据会计制度,在实际会计核算中,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应该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的。

  1、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2、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贵公司在下年1月份申报的上年四季度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应该是在上年的12月就已计提并做了帐务处理,就不应在本年1月份提取,另根据财税字[1996]79号:“一、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所以贵公司的这样处理,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是不能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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