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综合辅导 > 正文

整体出售企业如何缴流转税和所得税?

2017-02-09 10:37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某企业的资产总额3000万(资产中有汽车,房产),净资产2000万,现在整体出售给另一个企业,收回现金。请问出售企业如何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这次转让的所得是否并入现在的利润表中清算企业所得税? 问题答复: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企业产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产权人,交易的对象是企业的产权,是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揽子转让,性质上属于股权转让,而股权转让是不征流转税的。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