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企业07年度涉税事项适用哪部税法?
2017-02-08 11:38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2008年及以后年度税务稽查局对企业2007年度税务事项进行稽查,查处的问题是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执行还是按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执行?曾咨询法律顾问,说原“条例”已废止,则不能按原“条例”执行;按新法执行,其法定税率变化,则可能出现:按33%税率执行,需补税,按25%执行,需退税的情况,对此类问题,未有明确的政策。该如何处理? 问题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里明确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最新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对于稽查出的2007度涉税事项,不论具体稽查报告所出具的时间是什么时间,依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计算应补退税款时的涉税事项只能适用2007年度所适用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