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综合辅导 > 正文

关联企业间拆借资金的利息是否征营业税?

2017-02-08 11:37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关联企业间拆借资金,收取利息是否征收营业税? 问题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贵公司所说的“关联企业间拆借资金”,如果符合(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则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否则应以取得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