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涉外工程总承包的涉税问题?
2017-02-08 11:37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我单位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的营业范围中包括工程总承包,但不包括涉外工程总承包。现在由于业务开展的需要,经营范围扩大到了涉外工程总承包。这样是否需要对经营业务范围申请变更?我们一直在地方税务局纳税, 变更经营范围后,是否涉及到增值税的退免问题? 问题答复:
根据你单位的上述情况,应按照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营业范围。
变更经营范围后,涉及到出口退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应先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账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的相关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