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持有时间未达12个月的股票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
2017-02-07 11:54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我公司持有企业的股票,但是时间未达到12个月,主要以买卖价差为主,按照新法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答复:
根据国税函[2008]15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鉴于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主要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收益,而且买卖和变动频繁,税收管理难度大,因此,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对来自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免税政策。
贵公司取得的股票买卖价差,不在免税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