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软件公司受境外公司委托开发软件是否免税?
2016-11-11 17:39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上海软件公司受境外公司委托开发软件,收取的开发费用,是否缴纳6%增值税?会不会因为对方是境外公司在“营改增”过程中,征税环节中有优惠政策?或是直接免税或是先征后退等方式(如出口免抵退等形式)? 问题答复:答: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上海软件公司向境外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属于提供软件服务,为现代服务业范围,其税率为6%.如果上海软件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第七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八)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上海软件公司向境外单位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