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信息的定制品无法再销售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16-11-11 17:38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一贸易企业应客户要求,向印刷企业采购(定制)一批纸质宣传品(标牌),并收取一定数额保证金。后因客户原因,拒绝要货。因为印有定制客户信息,该批宣传品(标牌)只能作废纸出售处理。增值税和所得税如何处理? 问题答复: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参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第一条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此,该企业已按合同中约定的客户要求向印刷企业订制标牌,因客户原因拒绝要货造成该标牌无法再对外销售。该标牌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需做转出。
该企业按废纸出售标牌取得的收入,属于销售货物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该企业没收客户的保证金,属于取得合同违约金收入,不需缴纳增值税,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根据上述规定,该标牌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标牌损失应以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该标牌处置收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损失并提交上述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