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购方已认证销方当月误作废如何处理?
2016-11-11 17:38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当月开出的增值税发票,销方当月误作废,当月通知购方退回时说其已认证。尚未到月末,应如何处理? 问题答复:答: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您的处理属于未按照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进行作废处理,应接受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