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既有销售又软件维护业务,请问在一般纳税人认定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2016-11-11 17:37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企业既有销售业务,又有软件维护业务,请问在一般纳税人认定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条规定,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因此,销售业务和提供软件维护业务需要分别核算,销售业务超过80万元标准或者提供软件维护业务超过500万元标准,即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上述两项都未超过标准,但是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