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综合辅导 > 正文

公司在制造大型机械过程中,进口了一批零部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2016-11-11 17:36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我公司在制造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过程中,进口了一批零部件。请问,这部分零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问题答复: 答:《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99号)规定,一、根据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二、本通知所称大型正铲式矿用挖掘机是指标准斗容≥20立方米的正铲式挖掘机。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正铲式矿用挖掘机设计试制能力(标准斗容≥20立方米);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用户群。
  文件还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投资项目进口标准斗容≤60立方米的正铲式矿用挖掘机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2008年1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标准斗容≤60立方米的正铲式矿用挖掘机在2008年7月1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7月1日以后对标准斗容≤60立方米的正铲式矿用挖掘机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