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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营业范围开增票问题?

2016-11-10 17:36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我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一家生产制造企业。我公司取得供电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表用户是我公司),发票上的电费金额包含另外公司的使用金额(因我司厂房有对外出租,承租方也是一家制造企业),承租公司使用我司的电费,要付钱给我公司,但是要我司提供发票,请问我公司能否开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答复: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企业在将一部分闲置房屋出租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出租方向承租方供电、供水和供气,并按实际使用量与承租方结算价款的行为,应视为转售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上,如果出租方与承租方都是一般纳税人,可由出租方按承租方实际用电结算的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据此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出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承租方,可由出租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承租方实际用电结算的价款,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据此计算抵扣进项税。如果出租方是个人,可去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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