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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采产品出售后的收入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2016-11-10 17:36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经营煤层气勘探、开发、生产、输送加工的油气田企业。因为我公司没有煤层气开采资质,经与某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形成合作关系。该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提供煤层气开采资质,我公司负责出资进行煤层气的勘探。试采产品出售后的收入,双方按协商比例分成。请问,我公司取得的收入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问题答复: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7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油气田企业从事煤层气、页岩气生产,以及为生产煤层气、页岩气提供生产性劳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油气田企业生产性劳务按照17%征收增值税。因为煤层气和页岩气分别储存在煤层和泥页岩中,主要成分为甲烷,是一种优质高效的清洁能源。其主要成分和热值与开发自油田、天然气田的常规天然气相同,属于非常规的天然气资源。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应与开发石油、天然气同样适用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因此,你公司勘探煤层气可以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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