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后,是否将硬件和软件服务分别适用不同税率缴纳增值税?
2016-11-10 17:36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某公司询问,在销售硬件的同时,按照客户的要求,加装了一些特殊的软件研发项目,硬件和软件服务的价款单独核算。“营改增”试点后,是否可以将硬件和软件服务分别适用不同税率缴纳增值税? 问题答复: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研发服务,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因此,研发服务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营改增”试点后应缴纳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研发服务改征增值税后,该公司向客户销售硬件同时按客户要求为其提供研发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由于销售硬件的增值税税率为17%,而研发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该公司应分别核算硬件的销售额和研发服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应按17%税率计缴增值税。
如果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未区分硬件销售额和研发服务的销售额,仅在内部核算中将合同金额区分为硬件和服务,除非公司能提供充分的资料(包括企业内部和从客户处提供的资料),否则,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硬件和服务的销售额,将从高适用17%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