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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存货被盗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16-11-10 17:35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前不久,我公司发生部分存货被盗事件,损失20余万元,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至今仍未破案。请问,企业发生存货被盗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答复: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因此,上述公司如果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如实提供上述资料,企业实际发生的存货被盗损失,可以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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