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综合辅导 > 正文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问题?

2016-11-10 17:35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我单位现在是广告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想请教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的问题,我们开具的发票有广告发布费、节目制作费、节目联办费、宣传费、培训费、技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等。这些是否全交文化事业建设费,如是,那我们取得的相关发票开具以上项目是否全额抵扣。希望回答详细一点? 问题答复: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
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