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如果公交公司签订的是租赁合同,根据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公交公司出租公交车身,只是公交车使用权的一部分,不符合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二、如公交公司签订的是广告合同,则在车内播放广告或车身展示广告,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三、广告公司在公交公司车内播放广告或制作车身广告,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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