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为混合销售的,营改增后是否属于混业经营?
2016-11-10 17:35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货物和劳务税科: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生产商品混凝土,自备搅拌运输车送货上门,营改增前为混合销售,按简易征收办法6%税率征税;营改增后请问: 1、营改增后,是否属于混业经营? 2、如属混业经营,商品混凝土与运费确定价格有没有规定? 3、不分别核算销售额,税务机关是否要按最高税率11%征税? 问题答复: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1.生产商品混凝土并负责运输,营改增后属于混业经营。2.3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11%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