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请问“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文件同时明确,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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