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酒店的财务人员,酒店近期有罚款和罚息支出,具体有三项:1.因以前月份少申报税款,向税务部门缴纳罚款及滞纳金8000元;2.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被工商部门处罚50000元;3.向工商银行贷款,逾期归还款项,被银行加收罚息5000元。上述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罚款和罚息虽然只差一字,但税前扣除时有很大区别。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对《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解释是: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所称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条例第七条第四款所称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因此,你酒店缴纳给税务部门8000元的滞纳金、罚款,还有工商部门处罚的50000元款项,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的规定,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你酒店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被加收的5000元罚息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