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住房货币化后,单位给个人出资购房,当然个人也出资一小部分,个人接受单位出资,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如果要交,则难显公平,因为住房货币化前,社会中大部分干部、职工接受相当价值的住房实物,也没有交税,如今若要交税,则难以令企业、个人接受,也难显公平。另外,单位出资部分可否在税前列支?若不能,而住房周转金、公益金又不够,应如何处理?财产上如何做账?
答:个人接受单位出资买房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为个人出资的不属于住房周转金、公益金之列的不应在税前列支。
企业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分别在“住房周转金”“盈余公积——公益金”以及“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企业购买职工住房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还应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属于应由公益金负担的部分,还应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出售职工住房全部产权的,应按照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出售国有住房上交的出售收入,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如发生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处理。出售职工住房产权的,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