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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同时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在实际操作中看法不尽相同,相当部分人认为,由于企业采用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在销售发票上不存在注明折扣额问题,所以其支付给购货方的折扣额,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这种理解正确吗?

  :会计制度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明确规定要计入财务费用。在2006年以前,税法对现金折扣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是否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却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第472号)一文件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其中销售折扣是否包括现金折扣,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作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在填报说明中指出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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