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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北京某公办学院与某企业签订了场地借用协议,无偿使用企业闲置不用的土地和房产,作为实习及科研场所,请问该企业的这部分土地及房产是否可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解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1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06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应规定:“对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第一条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公办学院属于按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事业单位,故其无偿使用企业的土地,可以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规定:“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该学院无偿使用的企业闲置不用的房产,应按其实际使用的部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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