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接待费用。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这里分别内外资企业来对待。
一、内资企业
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
1、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2、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3、金融保险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的营业收入是指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部分(信用社不扣除)。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按不含税收入计算。
例如:某工业企业2001年全年实现销售收入为34828600元,其中销售折扣(折让)为1741430元。请问:该企业按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可扣除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根据上述规定,该纳税人的销售折扣(折让)应遵循费用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进行剔除处理。由此,其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应确定为:34828600-1741430=33087170(元)
其具体计算是按超额累计法计算,也称为超额累退计算,是分档分级计算的。有关计算步骤如下:由于该企业的全年营业收入净额为33087170元,大于1500万元,对1500万元营业收入部分可扣除业务招待费为:1500万元×5‰=75000(元)
超过1500万元营业收入部分可扣除业务招待费为:(33087170-15000000)×3‰=54261.51(元)
因此,该企业全年可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最高限额为:75000 54261.51=129261.51(元)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不能按提取数,而要求是按实际发生数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据实进行扣除。
二、外资企业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定的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的5‰。
按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工业制造、种植、养殖、商业等企业。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旅游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既有销售收入也有营业收入,且企业能在会计上准确分别核算上述收入,则可以分别计算交际应酬费扣除限额,然后按两种限额之和与实际发生的交际应酬费比较,超出部分作纳税调整。如果企业不能在会计上分别核算上述收入,应以主要收入为准计算交际应酬费扣除限额。
例如,某外资有限公司1~12月实现销货收入1600万元,将自产的产品做职工福利8万元(出厂价),12月发生退货50万元,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折让2万元;转让一项技术取得收入30万元,转让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0万元,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5万元,计算该公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
方法一:全年销货净额=1600+8-50-2=1556万元扣除标准=1500×5‰+(1556-1500)3‰=7.668万元全年业务收入总额=30+100+5=135万元扣除标准=135×10‰=1.35万元两项合计:7.668+1.35=9.018万元
方法二:全年销货净额=1600+8-50-2=1556万元扣除标准=1556×3‰+速算扣除数3=7.668万元全年业务收入总额=30+100+5=135万元扣除标准=135×10‰=1.35万元两项合计:7.668+1.35=9.0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