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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广告费则是企业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者的区别显而易见。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3个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不具备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税务机关将不允许作为广告费予以税前扣除。

  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2、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业务宣传费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分行(分公司)以下成员企业的确认权限和程序,由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成员企业每年实际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凡在税务机关审核确认限额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扣除,并进行纳税调整,未进行纳税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就地补税。

  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实行统一调剂使用的办法。

  3、对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业务宣传费由分行(分公司)以下(不含分行、分公司)成员企业统一调剂使用的,须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所在市地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成员企业跨市地的,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执行。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实行统一调剂使用的方法。

  四、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作以下调整: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3、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5、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另外,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4]16号)中,已取消上述对部分行业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取消该审批事项后,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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